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反賄選宣導:買票或賣票都將喪失公務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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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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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所規定者為刑法分則第六章之投票受賄罪,如犯本條之罪將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33條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依以上條文之規定,如有投票受賄情形之公務員,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將喪失公務員之資格,恐讓家庭生計陷入危機,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