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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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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02
  • 資料點閱次數:85

主辦科室:衛生科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人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人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1.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2. 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
    ).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
    ).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
    ).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
    ).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後可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人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提供不實之資料。
     II.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III.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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