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替代役學員接訓及收容人提解車輛租賃(含駕駛)採購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16
- 資料點閱次數:1065
一、 標題:「107年度替代役學員接訓及收容人提解車輛租賃(含駕駛)採購案」
二、內容:
1.案號TC1070503
2.採購標的為:財物;其性質為:租賃。
3.本採購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4.本採購預算金額:詳如各類招標文件(含稅)。
5.招標文件領取:親取、政府電子採購網。
6.截止收件時間:107年05月21日17時整。
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7年05月22日10時(詳細開標時間詳各別投標須知)。
8.押標金:詳如各類招標文件。
9.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公開開標地點: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11.決標方式為:最低標、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12.投標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及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之(營業)專業項目需具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之相關業者)。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原住民廠商應檢附基本資格證明:
①個人部分,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者戶籍資料。
②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含原住民合作社」應檢附經所在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8條規定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需增附原住民廠商所在地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
(4)所屬車輛行照影本3張(影本)。
13.請詳閱投標須知。